首页 资讯 正文

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
体育正文 191 0

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
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
  哪些地方(něixiēdìfāng)将发力建设公共停车场?新能源车主的停车需求如何满足?路内机动车泊位(bówèi)如何科学设置?合肥城市街头的这些(zhèxiē)停车问题有了新解法。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(下称(xiàchēng)“条例”)。

  为破解城区停车供给不足、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,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为立法实施类项目,多次实地调研,广泛征求意见,反复研究论证,作出既有前瞻性(qiánzhānxìng)又现实可行的安排,立良法解民忧(jiěmínyōu),以(yǐ)“小切口”立法解决城市发展“大难题(nántí)”。

  条例对停车场规划、建设、管理(guǎnlǐ)、使用作出规定(guīdìng),旨在规范交通秩序、改善交通环境,助力城市高效能治理、提升群众生活品质。该条例已于3月(yuè)28日经(rìjīng)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,将于6月1日起施行,标志(biāozhì)着合肥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进入规范化、法治化新阶段。

  优化(yōuhuà)车位供给体系

  随着合肥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,停车矛盾(máodùn)日益凸显。条例的诞生,源于对这(zhè)一民生痛点的深切回应。

  解决停车难(tíngchēnán)问题,增加城区停车位供给(gōngjǐ)是(shì)首要破解方法。对此,条例对优化供给体系作出了全面规定,发挥规划建设、政策扶持的(de)引领激励作用,充分利用闲置场地、公共设施地下空间(kōngjiān)建立停车场,拓展公共停车空间,形成供给充足、布局合理、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体系。

  条例要求,实施城市(chéngshì)更新行动,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。加强新建停车场用地(yòngdì)保障,利用符合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、中心(zhōngxīn)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、城市公共设施新建改建(gǎijiàn)预留土地、城市路桥附属用地、边角空地等增建停车场。支持利用公园、绿地、广场、道路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。

  新能源车主的(de)停车(tíngchē)要求也得到了满足。条例规定(guīdìng),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中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(shèshī)的内容。新建、改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机动车停车位,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,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。

 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(chūxíng)

  解决停车难问题,除了从停车位(tíngchēwèi)的增量上发力,还应当从出行用车(yòngchē)的减量上推进,引导市民(shìmín)选择绿色出行方式。对此(duìcǐ),条例规定,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,倡导绿色出行,鼓励公众合理用车、减少出行停车需求。

  随着合肥市轨道交通(guǐdàojiāotōng)线网不断织密,越来越(yuèláiyuè)多的市民选择乘坐地铁出行。从家前往地铁站的这一段距离,往往需要通过骑车、开车(kāichē)等形式接驳(jiēbó)换乘,因此找到一处方便实惠的公共停车场成为车主们的“小期待”。

  群众的需求就是人大立法工作的方向。在倡导绿色出行的同时,条例(tiáolì)对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(yǒuxiào)衔接,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作出了制度安排。条例规定,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、公路客运站以及(yǐjí)公交枢纽应当(yīngdāng)规划建设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。

  动态调整路内泊位(bówèi)

  增设路内停车泊位,可(kě)缓解停车难题,但也给道路交通和交通承载能力带来压力。此外,在立法征求意见时,对于(duìyú)路内停车泊位,增设或撤除的呼声(hūshēng)也不相上下(bùxiāngshàngxià)。如何平衡矛盾的两面,考验立法者的智慧。

  立最(zuì)管用的法,汇聚民意“最大公约数”,市人大常委会就路(lù)内停车泊位建设管理问题开展专题调研,赴石台路、罍街公园停车场等处实地察看(chákàn),并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交流(gōutōngjiāoliú),最终在条例中给出了解决方案。

  条例(tiáolì)规定,设置机动车路内(lùnèi)停车泊位应当严格控制总量,优先保障行人、非机动车、机动车通行。建立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,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等(děng)情况,减少或者增加(zēngjiā)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
  停车(tíngchē)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、单位,周边道路具备停车条件的,可以(kěyǐ)按照规定提出申请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。

  但是,在(zài)城市快速路、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周边一定范围等路段(lùduàn)和区域不得设置(shèzhì)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(bówèi)。同时,应综合考量道路交通情况变化等因素,及时撤除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
  建立管理服务平台(fúwùpíngtái)

  公共停车场除了规划(guīhuà)建设,还涉及管理等环节,部门(bùmén)职责交叉(jiāochā)分散、权责界定不清晰、乡镇(街道)在停车管理中的职能不明确,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。

  对此(duìcǐ),条例明确了部门职责,建立了投诉举报处理(chǔlǐ)机制,市、县(市)区(qū)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,对违反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、举报及时处理。

  在加强停车场信息化建设上,条例规定,建立市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,制定停车场相关数据(shùjù)接入规范,实现(shíxiàn)停车场管理信息化、智能化(zhìnénghuà)。

  在停车收费管理(guǎnlǐ)上,条例规定,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(jīdòngchē)公共(gōnggòng)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应当(yīngdāng)给予车辆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,城市中心区外围公交枢纽、轨道交通站点的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,应当实行换乘优惠收费。

  条例对制定措施推动共享停车作出明确规范。条例鼓励和支持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住宅小区(zhùzháixiǎoqū)的停车场,在具备保障安全、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,通过协议实行错时共享停车。乡镇(xiāngzhèn)人民政府(rénmínzhèngfǔ)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将(jiāng)停车场纳入网格化管理,指导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资源管理与利用(lìyòng)工作。

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
欢迎 发表评论:

评论列表

暂时没有评论

暂无评论,快抢沙发吧~